协会简介及章程
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简介
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原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主管、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4A级慈善组织;先后被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原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评为“扶贫先进集体”、“雨露工程”助学项目,荣获首届 “重庆慈善奖”;
协会宗旨:助推乡村振兴、促进乡村发展;
核心价值观:仁爱、责任、担当、奉献。
协会成立于1994年,多年来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原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的关心支持以及市乡村振兴局的具体指导下,协会的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为重庆市扶贫开发和公益活动开展,募集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实施了一批影响大、效果好的社会扶贫项目,开展了助学、助教、助医和关爱留守儿童等慈善公益活动,为推动重庆市扶贫开发和救助贫困地区特殊贫困群体,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贡献。
期间,重庆市武警总队原政委、少将张家万同志曾任协会会长;现任协会执行会长、法人代表杨子江是民营企业家、是重庆市线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董事长。
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广泛宣传,汇聚力量
弘扬慈善文化,积极动员市内外社会力量对农业产业开发、乡村建设、乡村振兴事业的关心、支持和援助,开展宣传、策划、培训、考察、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已建成的协会官网,能有效发布各类业态信息,同时可与协会微信微博互动;与华龙网合作,在华龙网公益栏开辟了协会窗口,并与协会官网联动,扩大协会宣传广度和深度。
曾与《公益慈善》等杂志合作宣传农业开发、乡村振兴工作,协会被列入《公益慈善》联合出品单位;
吸收社会爱心人士为本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社会救助和服务;
可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
紧密联系市内各区县乡村振兴协会及其他公益机构与合作,引领、指导、支持、帮助本会会员工作,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探索多元合作机制。
二、接受捐赠,精准帮扶
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多种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与协会会员单位建立符合协会宗旨的各种冠名专项(定向)基金;
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各乡(镇)、村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教、扶孤、安老、抚慰英模等救助活动;
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与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我市各乡(镇)、村公共福利事业稳步发展。
三、助推产业开发,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发展
紧紧围绕产业开发、振兴乡村发展目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实体,助推乡村振兴及乡村发展。
按《章程》规定,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与产业开发及社会救助等重大活动。
四、发展专业委员会,增强会员单位造血功能
先后设立消费帮扶、产业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医疗、教育、金融等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携手发展,激发内生动力,在乡村振兴发展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及乡村治理公益事业。
五、开展调研活动,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
组织开展乡村发展方面的调研活动,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建议;
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关法律政策、资金、技术、信息与合作等咨询服务;
七、引导会员单位参与产业开发,主动协调、不断加强会员单位与有关地区或经济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在乡村振兴及发展中典型宣传、评比、表彰活动。
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Rural Development,缩写为CQARD。
第二条 组织形式:本会是由重庆市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市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广泛协调动员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支撑,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功能现代化,为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6.04万元,来源于政府机构资助。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活动地域:重庆市范围。本会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华廷商务楼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资源,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中心任务,聚焦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产业、人才、医养、科技、文旅、信息、能源、生态环保、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乡村发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乡村考察调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标准制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评估、项目评审、年度交流等工作,开展政策咨询,经批准开展有关评选活动;
(三)围绕乡村产业项目开发,着眼慈善和乡村振兴和发展事业目标,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实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共赢的原则直接运营产业项目,不断提升持续造血功能。
(四)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研究机构和宣传出版、网络传播单位,在三农工作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组织讲座论坛,示范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
(五)根据协会在乡村发展过程和市场导向的需要,积极组建或开展细分行业产业的各类专委会建设。
(六)协助开展乡村人才建设等工作,组织乡村发展相关领域人才、技术、业务培训和专家下乡等活动;
(七)促进国际、国内农村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实业界和本会会员单位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保本冠名专项(定向)基金。接受社会各界的公益慈善捐赠。
(九)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学、助教、助医、助残、扶孤、安老、抚慰英模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十)对在联系协调引入捐赠和发展会员取得较好效果的给予精神及物资奖励。
(十一)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
(十二)加强同市内外乡村振兴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考察、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探索多元合作发展机制。
(十三)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社会各界对乡村振兴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提供参考。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关注乡村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等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各区县农委(乡村振兴局),在当地组织发展会员,实现开展乡村发展工作在全市覆盖。
协会每年开展评选表彰“年度优秀会员”活动 (名额比例、条件另行通知),树立优秀会员典范,颁发奖牌,其事迹推荐在本会和市乡村振兴局等官网宣传报道。
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称号。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3)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4)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5)在本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6)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7)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或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4)按时缴纳会费。
(5)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满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退会与除名程序:
退会:会员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委托,由协会秘书处书面征求理事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后视为有效,秘书处再通知会员。
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会员大会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7)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8)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9)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