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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 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9 10:58   阅读次数:

 

 
2016年3月24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促进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 95号文件)以下简称95号文件,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文件)以下简称123号文件,结合本会工作实践,制定本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的依据
根据95号文件第一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开支,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和第2条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会费收取的对象
根据9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在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会费标准决议,并按规定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凭标准向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三、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费标准。本着区分层次,下定标准,上不封顶,量力而行,按期缴纳的原则,拟定本会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3万元/届,理事2万元/届,普通会员5000元/届。
(二)交费时间。会费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入会费在接到协会同意加入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的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交纳。
(三)交费方式。电汇方式汇入协会银行账户,支票和现金方式交到协会财务部门。
四、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开支。
(二)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补贴费用(按规定不能领取的除外)
(三)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设备购置费等。
(四)协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印发各种文件,会议资料等费用。
(五)协会开展活动所必须的费用。
五、会费的监督管理
(一)会费收支统一由本会财务收管,本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的《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单位设立账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和个人监督。
(二)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三)会费收支严格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四)会费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五)会费的收支使用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情况。
(六)协会组织财务各类审计时,都应对会费进行审计,并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七)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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