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动态

当前位置: 主页 > 慈善公益 > 雨露工程 > 项目动态

重庆市“雨露工程”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14 05:16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雨露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帮助重庆市贫困地区农村贫困户学生高校就读,培养人才,提高素质,从“根”上促进脱贫致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项“雨露工程”专项资金,为非盈利资金,由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捐赠资金以及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构成。坚持开放式透明式救助原则,重点救助贫困地区农村贫困户在高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雨露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管好和有效实施“雨露工程”项目,在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内设置“雨露工程”项目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2—3名。各区县扶贫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本项目。
第五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雨露工程”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拟定“雨露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管理完善“雨露工程”项目及助学的档案资料。
(四)做好“雨露工程”网上信息维护及宣传工作
(五)协助“雨露工程”项目资金的募捐工作。
(六)遵守“雨露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章  资金募集
第六条 根据捐资者意愿,资金分为非限定性资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具体单位或个人)和限定性资金(捐资者指定捐资具体单位或个人)。其资金主要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包括企业、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政府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专项安排。
(三)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下属经济实体上缴的利润。
(四)其它合法来源。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金,统一由市扶贫开发协会每年初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限定性资金,按捐赠者意愿由市扶贫开发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雨露工程”的指定项目,协会要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科学性论证,在确保项目符合捐赠方要求和资金用途规定的情况下,编制可行性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后监督执行,捐资方作为项目实施成员单位行使监管权。
第九条 捐赠资金不设限额,由协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所有向“雨露工程”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由市扶贫开发协会按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十条 所捐资金,不得撤捐。接受捐赠的实物不符合本资金的用途时,协会可以依法委托拍卖或搞义卖,所得收入按专项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对“雨露工程”作出较大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协会通过相关网络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国家统招的重庆籍高校学生(含大专、本科、研究生),所属家庭首先应是当年在档的重庆市农村贫困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申请对象:
(一)父母伤残、重大疾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并在村公示5天后,由乡(镇)统一汇总报区县扶贫办审核。区县扶贫办将审核汇总的学生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扶贫开发协会“雨露工程”项目办公室。
(二)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也可向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雨露工程”项目办公室直接申报,经市扶贫开发协会审查并商区县扶贫办后,确定受助对象。
(三)市扶贫开发协会“雨露工程”项目办公室根据上报申请表中填写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核实后,提请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资金申请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集中报送,时间安排在每年9月至10月。
第十四条救助标准:每人救助金为2000-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募集资金确定。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市扶贫开发协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为每个救助学生办理专卡发给本人,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帐户上。同时市扶贫开发协会“雨露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市扶贫开发协会网上公布救助对象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坚持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入账、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
(一)资金财务实行单独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二)本资金可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资金增值部分纳入“雨露工程”专项资金财务帐统一管理使用。
(三)资金财务要有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经市扶贫开发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抄送市扶贫办。
(四)资金使用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及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报告资金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为确保捐赠资金使用到位,协会将对救助对象进行考察、追踪其学习表现情况,救助对象不符合本规定的学生可停止救助。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协会应及时答复。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市扶贫开发协会加强“雨露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扶贫开发协会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捐赠单位或个人进行不定期回访和随机抽查,以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正确方向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过程中,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增加捐赠方代表参与评审。 若属定向捐赠,捐赠方指定受助对象和具体用途后,可指派代表全程参与捐赠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占用、挪用、滥用、贪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按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接受市扶贫办、财税、审计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雨露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网上公开,提高透明度,广泛接受捐资者、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管。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在2013年全国雨露计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2013年雨露工程工作总结

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12楼 电话: 023-67880910
渝ICP备19014893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758号


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 ©版权所有